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,应当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,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,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。第三十三条 动员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运力,应当经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。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,本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。
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情况,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。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,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。
(三)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,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。(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2号发布
县以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,除依照本条例执行外,并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。当事人协议公开的,可以公开进行,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。